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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优质服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步伐,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县域内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县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制。对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明确具体服务部门和服务人员,采取一跟到底的方式,全权代办各项审批手续,保证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直到投入生产。落户乡镇的招商引资项目由乡镇招商办指派专人实行代办服务,落户园区和县城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由招商分局指派专人具体负责代办服务。
        代办内容主要包括为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项目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环保、国土、林业、城建、劳动用工、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运输管理、特种行业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审批及相关配套服务。
        代办服务部门和具体服务人员,要根据投资者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按照县政府会议纪要和县领导的要求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县招商局负责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
        第四条 实行项目立项联合审批机制。招商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前,由项目所在行业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立项联审会议。县招商局、发改局、城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共同参加,对项目予以讨论研究。会议形成决议后,由参加会议的各职能部门领导在县招商局统一印制的《桓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立项联合审批表》上签字,并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凭审批表和立项申请到县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
        第五条 实行部门专人限时办结机制。发改局、城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林业局、水务局、路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气象局、人防地震局、电力公司等单位设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窗口,抽调各部门办公室主任从事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工作,直接对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招商引资项目在本部门的审批工作。
土地征占、林地征占、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评价、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需上级部门办理的审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时限内,协调上级部门,尽快办理;凡是县级能够审批的手续,要按县政府会议纪要和领导要求,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实行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政府挂牌保护机制。县招商局每月下发一次《桓仁满族自治县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各行政执法部门到挂牌保护的企业和项目单位执法检查时,要如实填写由县招商局统一印制的《桓仁满族自治县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执法检查审批表》,报行业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或重大事项报告上级部门前,须经分管副县长批准。上级部门来桓执法检查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
        对于不经审批,私自进行执法检查或违规上报,影响项目建设,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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