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委发〔2011〕25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实施外向牵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第一条凡在我县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建设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我县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按7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凡在我县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加工制造业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建设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我县地方政府土地纯收益的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按10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中介奖励政策
第三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加工制造业项目入驻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中介人,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的中介人,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第四条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在中介奖励范围内,风电、抽水蓄能、核电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五条引进直接利用外资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中介人,除享受上述奖励外,每引进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另行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除享受上述奖励外,为其安置一个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符合用人条件的人员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
第七条单体项目中介人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中介人是2个以上的,第一中介人得奖金总额的60%,其余人员得40%。中介人所得奖金,由个人缴纳所得税。
三、其他政策
第八条金融机构为入驻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企业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第九条科技专项和技改贴息资金,对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入驻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企业的注册、立项、环评、审批等事项,给予“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入驻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投资强度较大的三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县内民间资本在产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兴建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葡萄酒生产项目(酒庄)优惠政策按照本政发[201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招商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桓仁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桓委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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